行政调解和诉讼调解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遇到一些纠纷,有人建议我通过行政调解解决,也有人说诉讼调解更好。我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区别,不知道该选哪种方式。想了解下行政调解和诉讼调解在性质、程序、效力等方面具体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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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和诉讼调解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从性质上来说,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出面,对纠纷进行协调、斡旋,以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它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行为,借助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资源来化解矛盾。而诉讼调解则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这是一种司法行为,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 在程序方面,行政调解的程序相对灵活,没有严格的法定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可以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采取合适的方式进行调解。比如,可能只是组织双方坐下来谈一谈,了解情况后提出一些解决方案。而诉讼调解则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一般是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都有相应的规定。 就效力而言,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通常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只能通过其他途径,比如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诉讼调解达成的协议,经法院确认并制作调解书后,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这体现了诉讼调解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而行政调解虽然没有统一的专门法律,但各行政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调解工作。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就规定了公安机关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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