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与相关行政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相关行政行为范围较广,这里主要对比常见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来解释区别。 首先,从目的上看。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预防、制止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或发展,带有明显的预防性和制止性。例如,公安机关对醉酒闹事者采取约束至酒醒的措施,就是为了防止其继续做出危害他人或社会秩序的行为。而行政处罚的目的是对已经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和惩戒。比如,交通管理部门对闯红灯的驾驶员进行罚款,是因为驾驶员已经实施了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则是迫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像税务机关对逾期不缴纳税款的企业,通过强制划拨其银行存款来实现税款征收。 其次,从适用的时间不同。行政强制措施通常是在行政行为开始时或者进行过程中采取的,是一种中间性的行为。例如,市场监管部门在调查涉嫌假冒伪劣产品案件时,对相关产品进行查封、扣押,这是在调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行政处罚是在行政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后,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是一种最终的处理结果。行政强制执行则是在相对人不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时才会采取的措施,是保障行政决定得以实现的最后手段。 再次,从法律后果来看。行政强制措施是对权利的一种暂时性限制。如前面提到的查封、扣押财物,只是暂时控制财物,在相关事由消除后,会解除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一种制裁,会直接导致当事人权利的减损,比如罚款会使当事人的财产减少,吊销许可证会使当事人失去从事特定活动的资格。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是使相对人的义务得以履行,恢复到应有的法律状态。 最后,从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相对简便、灵活,注重及时性和效率,以快速实现预防和制止危害的目的。行政处罚程序则较为严格和规范,需要遵循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符合条件时)、作出决定等一系列程序,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执行也有严格的程序要求,一般要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才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该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同时对行政强制执行也进行了界定。第九条列举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如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第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如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则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作出了详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