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和领养有什么区别?
我一直不太清楚收养和领养这两个词,感觉意思好像差不多,但又好像不太一样。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层面上,收养和领养到底有啥区别呢?它们的手续、要求之类的是不是也不一样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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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术语中,并没有“领养”这一概念,“领养”通常是民间的通俗说法,在法律上统一表述为“收养”。收养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从而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收养行为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收养章的严格规范。根据该法典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此外,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而对于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同时,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总之,“收养”是具有明确法律定义和严格法律程序的行为,它旨在通过法律手段为儿童提供稳定的家庭环境,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而“领养”只是大众在日常生活中对收养行为的一种口语化表达,在法律层面二者所指的是同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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