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安机关办理案件有哪些程序规定?

我遇到点事儿,好像得公安机关介入处理。我不太清楚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的时候,具体有哪些程序规定,比如从立案到结案都有啥步骤,要遵循啥规则,所以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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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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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程序规定是保障案件依法、公正处理的重要依据。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主要程序规定。首先是受案。当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时,公安机关会立即接受,并问明情况,制作笔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接着是立案。公安机关会对受案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鉴定、技术侦查等。这些侦查措施都有严格的程序要求,例如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且不得少于二人;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等。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会根据案件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会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等条文对这些内容进行了规定。 此外,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公安机关也有相应的程序规定,包括受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作出处理决定等环节。例如,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总之,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程序规定贯穿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目的是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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