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是怎样的?

我想了解一下公安机关在执法等过程中遵循的程序规定。比如在处理案件、进行调查等方面,他们具体要按照什么样的步骤和流程来操作呢?我不太清楚这些内容,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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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安程序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是一套规范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各项活动的规则,涵盖了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强制措施实施、案件处理等多个方面。 在案件受理阶段,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案、控告、举报时,公安机关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调查取证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收集证据。比如询问证人、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对询问、讯问的地点、方式、时间等都有详细规定。例如,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对于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公安机关也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以拘留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在案件处理环节,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结果,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会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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