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受立案程序有哪些规定?
我想知道公安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从受理到立案这一系列流程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我遇到了点事儿报了警,但是不太清楚他们接下来会怎么处理,想了解一下受立案程序的具体内容,好做到心里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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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受立案程序规定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依据。 首先是受案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也就是说,当你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他们会先对案件进行审查,如果情况不明确,还可能开展初步调查。同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处理。比如,对于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然后是立案程序。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例如,你控告某人盗窃,公安机关审查后如果认为有盗窃的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会立案处理;反之则不予立案,并会给你送达相关通知书。 此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也规定,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这就保证了案件在不同性质之间的处理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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