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立案程序是怎样的?
我遇到了一些事情,感觉可能需要公安机关介入处理。但我不知道公安机关立案都有哪些步骤,从报案到正式立案,中间都要经过什么流程呢?想了解清楚这个立案程序,好知道后续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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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立案程序是指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后,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和要求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过程。 首先是受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这意味着只要有人来反映相关情况,公安机关都要先接收并记录下来。 接着是审查。公安机关会对受案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判断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以及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审查的过程可能会涉及到调查、核实证据等工作。 如果决定立案,公安机关会制作立案决定书,并及时开展侦查工作。要是决定不予立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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