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立案受案有哪些规定?
我遇到点事儿,想去报案,但不清楚公安部对于立案受案是怎么规定的。比如符合什么条件能立案,报案后多久会有结果,受案的流程是怎样的,我想了解这些方面的具体内容,好让自己心里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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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对于立案受案有一系列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主要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 首先是受案方面。当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公安机关都应当立即接受,并问明情况,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在立案方面,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另外,对于行政案件受案,情况也类似。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处理。如果经过调查发现没有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违法嫌疑人死亡等情形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这些规定保障了立案受案的规范、公正、透明,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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