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适用对象与适用范围有什么区别?

我在看一些法律条文时,总是弄不明白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到底有啥不一样。感觉它们好像有点像,但又觉得不太一样。我就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说,这两者具体的区别是啥,能不能给我解释得清楚一点,让我能明白以后该怎么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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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是两个不同但又紧密相关的概念。 适用对象指的是法律规范所针对的具体主体。简单来说,就是法律规定对哪些人、组织或者事物起作用。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它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消费者和经营者。消费者是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而经营者则是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消费者和经营者就是该法律的适用对象。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这就界定了适用该法的主体对象。 适用范围则更侧重于法律规范在空间、时间、事项等方面的效力界限。它包括了法律在什么地域内有效、在什么时间段内有效以及对哪些具体的事项有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例,在空间效力上,根据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这确定了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在时间效力方面,刑法一般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旧法,但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适用新法。在事项方面,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只有符合这些犯罪构成要件的事项才在刑法的适用范围内。 综上所述,适用对象聚焦于法律所约束的主体,而适用范围则是从更广泛的空间、时间和事项维度来确定法律的效力边界。它们共同构成了法律规范得以正确实施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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