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中规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与“可以代为申请复议”有啥区别?

我在了解《行政复议法》的时候,看到有“可以申请复议”和“可以代为申请复议”这两个说法。我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什么区别,是申请人的身份不同,还是申请的条件、流程之类的有差异呢?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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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法》中,“可以申请复议”和“可以代为申请复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下面为你详细解释两者的区别。


“可以申请复议”指的是行政相对人,也就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己主动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权利。行政相对人是直接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主体,他们亲身感受到具体行政行为对自身权益的影响,因此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复议。例如,当一个小商贩认为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作出的罚款决定不合理时,他自己就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重新审查该罚款决定。


而“可以代为申请复议”则是在特定情况下,由他人代替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法》规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就是说,代为申请复议的主体并不是直接受到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行政相对人本人,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定身份关系或权利承受关系,代替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请复议的权利。比如,某公民因突发疾病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他之前对某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此时他的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等,就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这是“可以申请复议”的法律依据。而该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分别规定了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时,相关主体可以代为申请复议的情形。


综上所述,“可以申请复议”强调的是行政相对人自身主动行使复议申请权,而“可以代为申请复议”则是在行政相对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申请时,由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代替其行使该权利。两者在申请人的身份、申请的前提条件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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