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纠纷时,听说有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两种方式。我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同,是适用的情况不一样,还是流程、规则有差异呢?我想弄明白这些,以便选择合适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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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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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虽然名称中都有“仲裁”二字,但实际上存在诸多不同之处。下面我们从几个方面来详细分析它们的区别。 首先是适用范围不同。一般意义上的仲裁,也就是民商事仲裁,主要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比如买卖、租赁、运输等合同纠纷。而劳动争议仲裁,仅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像劳动合同的解除、工资报酬、工伤待遇等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同时第三条也明确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则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适用范围,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其次是仲裁机构不同。民商事仲裁机构是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的仲裁委员会,它们是独立于行政机关的民间组织,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则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它是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按行政区划设立,其性质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 再者是仲裁的启动条件不同。民商事仲裁必须有双方当事人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才会受理。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而劳动争议仲裁则是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无需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就会受理。 然后是仲裁员的选定方式不同。在民商事仲裁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而劳动争议仲裁中,仲裁员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当事人一般不能自行选定仲裁员。 最后是仲裁的效力不同。民商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在适用范围、仲裁机构、启动条件、仲裁员选定方式和效力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生活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的纠纷类型,准确选择合适的仲裁方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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