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寻衅滋事罪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看到新闻里提到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寻衅滋事罪,有点搞不清楚这两个罪名。我想知道它们的区别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什么情况下又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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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扰乱秩序罪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寻衅滋事罪都是我国刑法中涉及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但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犯罪主体来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要求必须有聚众行为,即纠集三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并且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而寻衅滋事罪并不要求聚众,单个人也可以构成该罪,一般处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人。例如,张三一个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如果是李四组织了一群人去扰乱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这就可能涉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其次,在犯罪目的和动机方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通常是为了满足某种特定的利益诉求,比如为了争取更高的拆迁补偿款而组织人员围堵政府机关,干扰其正常办公秩序。其动机往往与特定的经济利益、政治诉求等相关。而寻衅滋事罪的动机则多是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比如在酒吧里无缘无故地辱骂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等行为。 再者,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也有所不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主要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其正常活动,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包括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后,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总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寻衅滋事罪虽然都对社会秩序造成了破坏,但在主体、目的、行为表现和法律量刑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准确区分这两个罪名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量刑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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