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患双方须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我遇到了医疗纠纷,现在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清楚作为患者一方我需要提供什么材料,也想知道医院那边要提供什么。我想了解一下医患双方在这个鉴定过程中必须提供的材料具体有哪些,免得因为材料不全耽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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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明确医患双方需要提供的材料是十分重要的,这关系到鉴定能否顺利进行以及结果的准确性。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双方须提供的材料。 首先是医疗机构需要提供的材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这些材料能全面反映医疗过程,帮助鉴定专家了解医疗行为的全貌。 对于患者一方来说,也需要提供一些必要的材料。患者需要提供身份证明,以证实自己的身份信息。患者的门诊病历、检查报告、诊断证明等资料也应提供,这些能反映患者就医的前期情况。此外,如果患者保存有与医疗过程相关的影像资料、费用清单等,也可以一并提交,这些材料可以辅助说明医疗过程和费用支出等情况。 总之,医患双方都应按照规定提供完整、真实的材料,这样才能保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如果任何一方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材料,都可能影响鉴定结果,甚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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