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餐费可以强制执行吗


拖欠餐费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强制执行的。首先,得明确强制执行的概念,简单来说,就是在一方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时,由法院通过强制的手段让其履行义务。 当餐费纠纷经过法院审判,法院判决支持了追讨餐费的诉讼请求,或者拿到法院有效的支付令后,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就是申请强制执行餐费的法律依据。 强制执行有相应的步骤。第一步是申请,当事人要依据合法有效的裁判、判决或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然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接着是法院受理,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会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话,就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就裁定驳回。要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还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之后,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就会强制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法院可以采取多种强制执行的措施,比如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相关概念: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 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法院关于执行行为异议的裁定不服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查的请求。 执行通知:执行员为了让被执行人知晓应履行的义务,向其发出的要求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