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债权与一般债权有什么不同?

我公司之前和一家企业有业务往来,对方欠了我们一笔货款,这算一般债权。但最近听说这家企业申请破产了,那这笔债权是不是就变成破产债权了?我想知道破产债权和一般债权到底有啥不同,对我们公司追讨欠款有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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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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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和一般债权确实存在明显不同,下面为您详细分析。 首先是定义不同。一般债权是基于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一方对另一方享有的要求其履行某种义务的权利,比如我们常见的借款合同中,出借人对借款人享有的还款请求权。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而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比如企业破产前拖欠的职工工资、供应商的货款等。《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其次是受偿顺序不同。一般债权在正常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强制其履行。而破产债权的受偿要遵循严格的顺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再者是实现方式不同。一般债权的实现方式较为多样化,债权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在债务人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债权通常能够得到较好的实现。而破产债权的实现则要通过破产程序。债权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由管理人进行审查和确认。经过债权人会议核查后,最终按照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进行清偿。 最后是风险程度不同。一般债权如果债务人有足够的财产和履行能力,债权实现的可能性较大。但如果债务人经营不善、财务状况恶化等,债权也可能面临无法实现的风险。而破产债权由于是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产生的,意味着债务人的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所以破产债权的实现通常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债权人可能只能获得部分清偿甚至无法获得清偿。总之,了解破产债权和一般债权的不同,对于债权人在不同情况下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当面临债务人破产的情况时,债权人要及时了解破产程序的相关规定,积极申报债权,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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