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有什么区别?


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是在企业面临破产或清算等情况时出现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定义和概念上来说,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其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或个人。而清算组通常是在公司自行解散或者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等情况下,由公司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组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理的组织。 在组成人员方面,破产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如果是公司自行清算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如果是强制清算,清算组成员可以由人民法院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中指定。 职责范围上,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更为广泛和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破产管理人要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而清算组主要是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等。 工作侧重点也有所不同。破产管理人侧重于对破产企业的整体管理和破产程序的推进,以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和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清算组更侧重于对公司资产的清理和债权债务的处理,保障公司有序退出市场。 在法律责任方面,破产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若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在企业的不同情形下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了解它们的区别有助于准确应对企业在破产或清算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