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和受贿罪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我想了解一下,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和受贿罪这两个罪名,它们在实际情况中有什么不同呢?是在行为表现上不一样,还是量刑方面有差别?又或者它们之间有没有什么关联之处,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忙解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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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指的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这些主管人员为了一己私利,把国有资产以低于正常价格的方式处理,给国家造成了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犯此罪,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简单说,就是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自己手中的权力,收取别人的好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二者的区别较为明显。在主体方面,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主体主要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为表现上,前者侧重于对国有资产的低价处理行为;后者侧重于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不过,它们也可能存在联系,如果国有公司、企业主管人员在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过程中,收受了他人财物,那就可能同时构成这两个罪名,需要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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