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行为与行纪行为有什么区别?


在商业活动中,居间行为和行纪行为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它们存在着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理解,居间行为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行为。简单来说,居间人就像是一个中间人,牵线搭桥让买卖双方有机会达成交易。而行纪行为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行为。行纪人会直接参与到交易中,以自己的名义和第三方进行买卖。 在权利义务方面,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是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只要促成合同成立,就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如果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行纪人的权利义务则更为复杂。行纪人有按照委托人指示进行交易的义务,并且要妥善保管委托物。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一般由行纪人负担,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如果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 在行为方式上,居间人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仅仅是提供信息和媒介服务。而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直接参与交易过程。例如在房屋买卖中,房产中介如果是居间行为,就只是介绍买卖双方认识,促成他们签订合同;如果是行纪行为,中介可能会先把房子买下来,再以自己的名义卖给其他人。 此外,在费用承担上也有差异。居间活动的费用通常在促成合同成立后由委托人支付,如果未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只能要求委托人支付必要费用。行纪活动中,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一般自行承担,除非有特别约定。 总的来说,居间行为和行纪行为虽然都是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并获取报酬,但在概念、权利义务、行为方式和费用承担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商业活动中,明确这两种行为的差异,有助于当事人正确选择合适的交易方式,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