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是怎样的?


在了解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之前,我们先来分别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 动产质押指的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简单来说,就是把实实在在的物品交给对方,要是自己还不上钱,对方就可以处理这个物品来获得赔偿。比如,张三向李四借了一笔钱,张三把自己的汽车交给李四作为担保,这就是动产质押。 权利质押则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比如,王五持有某公司的股权,他把这个股权质押给银行来获取贷款,这就是权利质押。 从质押的标的物来看,两者有明显区别。动产质押的标的物是有实体的动产,像汽车、珠宝、机器设备等。这些物品是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而权利质押的标的物是无形的财产权利,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 在质押的设立方式上,动产质押通常是通过交付动产来完成质押的设立。也就是说,把质押的动产交给债权人,质押就生效了。例如,甲把自己的手表交给乙作为借款的质押,当手表交到乙手中时,质押就成立了。而权利质押的设立方式相对复杂一些。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在实现方式上,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于动产质押,债权人可以通过拍卖、变卖质押的动产来获得价款优先受偿。对于权利质押,如果是有价证券等权利,债权人可以通过兑现证券权利等方式受偿;如果是知识产权等权利,可能需要通过转让等方式来实现质权。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这些法律条文明确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在标的物、设立方式、实现方式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准确运用和区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