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协议离婚和法院调解协议离婚有什么区别?


民政协议离婚和法院调解协议离婚都是解除婚姻关系的常见方式,但二者存在诸多不同。 首先是定义方面。民政协议离婚,也被叫做登记离婚,指的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然后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从而解除婚姻关系。而法院调解协议离婚,是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就离婚相关问题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来解除婚姻关系。 从办理机关来看,民政协议离婚的办理机关是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构,比如当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而法院调解协议离婚的办理机关是人民法院。 在办理程序上,民政协议离婚有着严格的步骤。第一步,夫妻双方需要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第二步,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第三步,经过30天的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撤回申请。第四步,冷静期届满后30天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才发给离婚证。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则是先由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后会安排调解。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会制作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后即生效。 法律效力上,二者都能解除婚姻关系。但民政部门的离婚协议书主要靠双方自觉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需要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而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