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之间有什么区别?


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两份重要的文件,虽然它们都与公司的设立和运营相关,但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从定义来看,公司设立协议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发起人或股东之间签订的,就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相关权利义务等事项达成的协议。简单来说,它是股东之间的一种‘内部约定’。而公司章程则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公司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在法律性质方面,公司设立协议是一种合同,它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相关规定。合同只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其效力具有相对性。而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则,它不仅对股东具有约束力,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都具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从内容上看,公司设立协议主要是针对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具体事项,比如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设立费用的承担等。而公司章程的内容则更加广泛和全面,它涵盖了公司从设立到运营,再到终止的各个方面,包括公司的组织机构、议事规则、利润分配等。 在效力期间上,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一般始于设立行为开始,终于公司成立。一旦公司成立,设立协议的使命就基本完成。而公司章程的效力则贯穿于公司的整个存续期间,只要公司存在,公司章程就一直有效。 在修改程序方面,公司设立协议的修改需要经过签订协议的全体当事人一致同意,因为它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公司章程的修改则需要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一般需要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综上所述,公司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在定义、法律性质、内容、效力期间和修改程序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公司的设立和运营过程中,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这两者的关系至关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