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数罪并罚与吸收犯该如何区别?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遇到了数罪并罚和吸收犯这两个概念,感觉它们有点相似,不太能分清。想知道在实际情况中,数罪并罚和吸收犯具体是怎么区分的,它们各自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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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罪并罚
  • #吸收犯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数罪并罚和吸收犯是刑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在司法实践和法律学习中,准确区分它们十分关键。下面将从多个方面详细阐述二者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层面来说,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犯了多个不同的罪行,法院在量刑时,会把这些罪行分别定罪量刑后,再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而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只按吸收行为定罪量刑的情况。 在行为数量上,二者有明显差异。数罪并罚的前提是存在多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这些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每个行为都能独立构成犯罪。例如,张三先实施了盗窃罪,后来又实施了抢劫罪,这两个行为相互独立,应进行数罪并罚。而吸收犯中虽然也存在多个行为,但这些行为之间存在特定的依附关系,其中一个行为被另一个行为所吸收。比如,李四为了实施抢劫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就被抢劫行为所吸收,只定抢劫罪。 在处罚原则方面,数罪并罚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来确定最终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而吸收犯则只按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罪名来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数罪并罚和吸收犯对于正确量刑至关重要。区分的关键在于判断多个行为之间的关系,如果行为相互独立,各自符合不同犯罪构成要件,通常适用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则应认定为吸收犯。只有正确区分二者,才能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和合理,使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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