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在合同的分类中,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合同,它们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区别。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这两个法律概念。诺成性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合同就成立了。比如我们常见的买卖合同,当买家和卖家就商品的价格、数量、质量等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就正式成立,双方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而实践性合同,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还需要实际交付标的物,合同才能成立。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仅仅双方达成借款的合意还不够,只有当出借人实际把钱交给借款人时,合同才成立。 从合同成立的条件来看,诺成性合同强调的是双方的合意,只要达成一致,合同即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表明只要双方通过一定形式达成意思一致,诺成性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而实践性合同,除了意思表示一致外,交付标的物是合同成立的关键要素。例如,《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在合同的履行和责任承担方面,二者也有所不同。对于诺成性合同,合同成立后,双方就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一方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而实践性合同在标的物交付前,合同尚未成立,一般不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但可能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比如在借款合同中,出借人答应借款但后来又反悔不提供借款,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另外,从合同的风险负担来看,诺成性合同成立后,标的物的风险通常在交付时转移。而实践性合同在标的物交付前,风险一般由提供标的物的一方承担。 综上所述,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在成立条件、履行责任、风险负担等方面都存在区别。在签订合同时,我们要清楚合同的类型,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