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是合同的两种不同类型,它们存在着多方面的主要区别。下面将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是成立要件不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合同。通俗来讲,只要双方达成了协议,合同就成立了。比如常见的买卖合同,当买卖双方就商品的价格、数量、交付时间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时,合同就成立了,不需要其他额外的条件。而实践合同,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例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只有当出借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时,合同才成立。如果只是双方约定好了借款事宜,但出借人还没把钱给借款人,合同就还未成立。 其次是两者的侧重点不同。诺成合同更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强调的是双方达成的合意。只要双方达成了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当事人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而实践合同则更强调标的物的交付这一实际行为。只有完成了标的物的交付,合同才真正生效,双方才受到合同的约束。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不同类型的合同有相应的规定。虽然没有明确对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进行定义,但在具体的合同类型中体现了两者的区别。例如在买卖合同中,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买卖协议,合同即成立生效,这体现了诺成合同的特点;而在保管合同中,根据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这体现了实践合同的特点。 在实际生活中,区分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非常重要。因为这关系到合同何时成立生效,以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何时产生。如果是诺成合同,当事人一旦达成协议,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可能构成违约;而对于实践合同,如果没有完成标的物的交付,合同就未成立,当事人也不需要承担合同义务。 总之,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在成立要件、侧重点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