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中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别是什么?


在民法中,合同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它们的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来说,合同成立指的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简单来讲,就是双方对合同的关键内容,像标的、数量、价格等谈妥了,就算合同成立了。比如,你去买一台电脑,和商家商量好电脑型号、价格、交货时间等,双方都认可了,这个买卖合同就成立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而合同生效则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合同不仅成立了,而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继续上面买电脑的例子,如果商家有售卖该电脑的合法资质,合同内容也不违反法律法规,那么这个合同就生效了,双方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其次,二者的判定条件不同。合同成立的条件相对简单,主要看当事人是否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而合同生效的条件较为严格,一般要满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条件。例如,一个未成年人签订了一份大额的买卖合同,由于其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该合同可能就不生效。 再者,二者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合同成立后,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而合同不成立,就不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可能只会涉及缔约过失责任。比如,在合同磋商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导致合同最终未成立,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最后,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合同生效的时间也可能不同。通常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但有些合同需要满足特定条件才生效,比如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合同才生效。总之,了解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别,对于我们正确处理合同事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