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裁定书和判决书有什么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裁定书和判决书是两种重要的法律文书,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定义和适用范围来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也就是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性判定。它主要解决的是案件的核心争议,比如在民事案件中,确定双方当事人谁应该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以及具体的赔偿金额等。而裁定书则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决定。程序问题包括是否准许撤诉、是否中止诉讼等;部分实体问题如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这表明判决书的内容相对全面、详细,会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进行充分阐述。 而对于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可见,裁定书主要针对特定的程序事项或部分实体事项,内容相对简洁。 在上诉方面,两者也存在差异。一般情况下,一审民事判决书的上诉期是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而一审民事裁定书,除了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在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外,其他裁定通常是不能上诉的。 从作出的时间来看,判决书通常是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标志着案件实体问题的最终处理结果;裁定书可以在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作出,用于及时解决诉讼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总的来说,虽然裁定书和判决书都是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但它们在适用范围、内容、上诉规定和作出时间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理解和应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