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证人进行催收的保证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我给别人做了保证人,债权人最近开始对我进行催收。我不太清楚这里面的时间规定,想知道从债权人开始催收起,保证时效是怎么算的,在多久时间内债权人的催收是有效的,超过这个时间我是不是就不用承担保证责任了,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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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时效是指在保证关系中,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有效期间。简单来说,就是在这个时间段内,债权人找保证人承担责任才会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而关于对保证人进行催收的保证时效,关键就在于保证期间和之后可能涉及的诉讼时效。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按照规定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比如一般保证中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中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了权利,就会进入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阶段,按照一般的诉讼时效规定处理。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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