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复议和行政复议有什么区别?
我遇到了一些和复议相关的事情,不太清楚刑事复议和行政复议到底有啥不一样。我想知道它们在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处理程序这些方面都有哪些区别,有没有专业人士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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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复议和行政复议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两种不同的救济途径,它们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是适用范围不同。刑事复议主要是针对刑事司法行为,它是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刑事相关决定不服时可以采取的一种救济方式。比如,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就可以申请刑事复议。而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例如,对工商局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不服,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这里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其次是申请主体不同。刑事复议的申请主体一般是与刑事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像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行政复议的申请主体则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再者是处理机关不同。刑事复议一般由作出原刑事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进行处理。而行政复议机关则根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同而有所不同。比如,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有明确规定。 最后是救济程序不同。刑事复议程序相对比较特殊,是在刑事诉讼的框架内进行。而行政复议有一套完整且相对规范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理、决定等环节。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申请后,会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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