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在法律上都与物品的存放保管相关,但它们之间存在着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从合同的定义来看,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简单来说,就是你把东西交给别人保管,别人帮你看着,之后再把东西还给你。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这就像是你把货物存到专门的仓库里,要给仓库管理者仓储费用。 在合同的成立条件上,保管合同一般是实践性合同。也就是说,除了双方达成保管的意愿之外,还需要寄存人实际交付保管物,合同才成立。比如你跟朋友说帮你保管一下包包,等你把包包交到朋友手上时,保管合同才正式成立。而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不要求存货人实际交付仓储物。 对于保管人的资格要求也不同。保管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一般没有特殊要求,普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保管人。比如你把自行车放在小区保安那里保管,保安所在的物业公司就是保管人。而仓储合同的保管人一般是专门从事仓储业务的法人,要有仓储设备并具备从事仓储业务的资格,像专业的物流公司的仓库。 在保管凭证和仓单方面,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向寄存人给付保管凭证,但保管凭证不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应当向存货人交付仓单,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它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 在保管费用上,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这主要看双方的约定。比如你把东西放在朋友家保管,可能就不需要支付费用。而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存货人必须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仓储费。 在责任承担方面,保管合同中,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如果是无偿保管,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比如你把书无偿放在同学那里,同学不小心把书弄湿了,但他已经尽到了一般的注意义务,可能就不用赔偿。而仓储合同中,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百一十七条规定,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