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和死缓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死刑和死缓是我国刑罚体系中针对极其严重犯罪的两种不同处罚方式,虽然都与生命刑罚相关,但二者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二者的定义和概念不同。死刑通常被称为极刑、处决,是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犯人的生命。而死缓,全称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它是对罪行足够死刑者,在判处死刑的同时给予两年的缓期。 在适用对象方面,两者也存在差异。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而死缓则适用于罪该处死,但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罪犯。比如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的这类情节,可能会被判处死缓。 二者的复核程序也不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死缓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最后,执行结果上,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律执行死刑,剥夺生命权。而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综上所述,死刑和死缓在定义、适用对象、复核程序和执行结果上都有明显区别。这些区别体现了我国法律在严厉打击严重犯罪的同时,也注重刑罚的人道主义和教育改造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