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有什么区别?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遇到了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这两个概念,感觉它们有点相似,不太能分清。我想知道这两种权利具体有哪些区别,比如在行使条件、目的、方式等方面有什么不同,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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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是法律领域中两个不同的概念。防御性权利,简单来说,是权利人在面临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时,用来防止自身权利受损的权利。它就像是我们的盾牌,在危险来临之际,帮助我们抵御侵害。防御性权利的行使通常是在侵害行为正在发生或者即将发生时。例如,在合同法中,当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其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此防御自身权益可能遭受的损失。这种权利的目的在于预防侵害的发生,保障权利人现有权利状态不受破坏。救济性权利则是在权利人的权利已经受到侵害之后,为了弥补其损失而赋予的权利。它好比是我们受伤后的治疗手段,帮助我们恢复到权利未受侵害时的状态。当我们的人身或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我们可以通过行使救济性权利来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在侵权责任法中,当我们的身体受到他人伤害时,我们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救济性权利的行使前提是权利已经受到了实际侵害,其目的是对已经遭受的损害进行补救。我国《民法典》对各类权利保护作出了全面规定,其中就涵盖了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的相关内容。《民法典》为这些权利的行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使得权利人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有法可依。总之,防御性权利侧重于事前防范,而救济性权利侧重于事后补救,二者在法律体系中都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共同保障着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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