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撤销仲裁裁决有什么区别?
在法律实践中,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是定义方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通俗来讲,就是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该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理由,请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该裁决。而撤销仲裁裁决则是指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发现仲裁程序或裁决内容存在法定问题,向法院申请撤销整个仲裁裁决。
从申请主体来看,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主体通常是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比如在一个商业合同纠纷仲裁案中,败诉的一方在对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它就可能成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主体。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既可以是仲裁的申请人,也可以是被申请人。也就是说,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满意且符合法定情形,都能申请撤销。
在申请期限上,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应当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当对方开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时,被申请执行人就可以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一旦超过这个期限,当事人就不能再以同样理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了。
适用情形也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 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虽然二者有部分重合,但侧重点还是有差异。
在管辖法院上,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向受理执行申请的法院提出。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最后是法律后果。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是针对执行程序而言,仲裁裁决本身依然存在,只是不被执行。当事人还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仲裁裁决被撤销后,该仲裁裁决自始无效,就如同这个仲裁裁决从来没有存在过一样。当事人需要重新确定纠纷的解决方式,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当事人在遇到仲裁相关问题时,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正确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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