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撤销仲裁裁决有什么区别?


在法律实践中,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是定义方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通俗来讲,就是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该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理由,请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该裁决。而撤销仲裁裁决则是指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发现仲裁程序或裁决内容存在法定问题,向法院申请撤销整个仲裁裁决。 从申请主体来看,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主体通常是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比如在一个商业合同纠纷仲裁案中,败诉的一方在对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它就可能成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主体。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既可以是仲裁的申请人,也可以是被申请人。也就是说,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满意且符合法定情形,都能申请撤销。 在申请期限上,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应当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当对方开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时,被申请执行人就可以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一旦超过这个期限,当事人就不能再以同样理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了。 适用情形也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虽然二者有部分重合,但侧重点还是有差异。 在管辖法院上,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向受理执行申请的法院提出。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最后是法律后果。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是针对执行程序而言,仲裁裁决本身依然存在,只是不被执行。当事人还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仲裁裁决被撤销后,该仲裁裁决自始无效,就如同这个仲裁裁决从来没有存在过一样。当事人需要重新确定纠纷的解决方式,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当事人在遇到仲裁相关问题时,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正确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