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和伤情鉴定的区别是什么?
我最近涉及一个法律纠纷,可能需要做鉴定,但我不太清楚伤残鉴定和伤情鉴定有啥不一样。想知道它们在鉴定目的、适用情况、鉴定标准这些方面到底有什么区别,对我这个纠纷处理有啥不同影响,希望懂法律的朋友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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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和伤情鉴定是在法律事务中经常涉及的两种不同的鉴定类型,它们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从定义上来说,伤残鉴定主要是确定因伤致残的程度,也就是评估受伤后对身体功能、劳动能力等方面的影响程度,看伤者残疾到什么程度了。而伤情鉴定主要是判断损伤的严重程度,是用来确定损伤是轻伤、重伤还是轻微伤等。 在鉴定目的方面,伤残鉴定目的通常是为了确定赔偿金额、判断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等。比如在民事赔偿案件中,受害者通过伤残鉴定结果来要求责任方给予相应的赔偿。伤情鉴定主要是用于刑事案件中,为司法机关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提供依据。比如故意伤害案件中,伤情鉴定结果是判断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以及量刑轻重的重要参考。 适用的法律依据也不同。伤残鉴定一般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标准。而伤情鉴定适用的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两者在鉴定的时间要求上也有差异。伤残鉴定一般是在治疗终结,病情稳定后进行。比如骨折患者,通常要等骨折愈合、康复差不多了才做。伤情鉴定一般在受伤后较短时间内进行,特别是对于一些急性损伤,及时鉴定才能准确判断当时的损伤情况。 鉴定机构也有所不同。伤残鉴定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也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方面的伤残鉴定。伤情鉴定一般由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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