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与伤残鉴定有什么区别?


工伤鉴定和伤残鉴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很多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鉴定的主体和适用范围不同。工伤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的,主要针对的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对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这一鉴定适用于劳动关系范畴内的工伤情形。例如,在工厂上班时因机器故障受伤的工人就可以申请工伤鉴定。而伤残鉴定一般是指由司法机关(如法院)委托或当事人自行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它适用于各种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包括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非工伤的情况。比如,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受伤的受害者就可以申请伤残鉴定。 其次,两者的鉴定标准也不一样。工伤鉴定依据的是《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这个标准主要考量的是劳动者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更侧重于对劳动者劳动功能的评估。例如,对于手部受伤的劳动者,会根据其手部的运动功能、感觉功能等对劳动能力的影响来确定伤残等级。而伤残鉴定依据的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它是从人体损伤后的治疗效果、对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影响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比如,同样是手部受伤,伤残鉴定会更关注手部损伤对日常生活如穿衣、进食等活动的影响。 再者,它们的用途有所不同。工伤鉴定的结果主要用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等。例如,经鉴定为五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赔偿。而伤残鉴定的结果则主要用于在民事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数额,是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比如,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受害者的伤残等级越高,获得的赔偿金额通常也会越多。 综上所述,工伤鉴定和伤残鉴定在主体、标准和用途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法律依据主要是《工伤保险条例》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些规定为两种鉴定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