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申请和离婚登记的区别是什么?
我打算和另一半离婚,听说有离婚登记申请和离婚登记这两个环节,不太清楚它们具体有啥不一样。比如在流程、效力方面,我想了解它们的区别,以便清楚每个步骤该做什么,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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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申请和离婚登记是离婚程序中两个不同的阶段,它们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离婚登记申请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而离婚登记则是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夫妻,予以办理离婚手续,发给离婚证,正式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行为。 在流程上,离婚登记申请是第一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后,进入冷静期。 冷静期为三十日,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计算。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审查无误后,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这就是离婚登记的完成。 从效力方面来看,离婚登记申请提出后,婚姻关系并未解除,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只有经过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后,婚姻关系才正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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