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起诉离婚和打官司离婚有什么区别?

我打算结束婚姻关系,听人说有起诉离婚和打官司离婚这两种说法,我不太清楚它们是不是一回事。想知道这两者到底有啥区别,在程序、要求等方面是不是一样的,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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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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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起诉离婚和打官司离婚本质上指的是同一件事,都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从概念上来说,“起诉离婚”更侧重于描述启动离婚程序的动作,也就是一方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请求法院对离婚相关事宜进行裁决的行为。而“打官司离婚”则是一个更通俗的说法,强调整个离婚诉讼的过程,包括起诉、立案、审理、判决等一系列环节。 从法律流程上看,当夫妻一方决定起诉离婚时,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如民事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子女出生证明、财产清单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会进行审查,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就会予以立案,并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被告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答辩。之后,法院会安排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对是否准予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判决。 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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