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从犯与紧急避险有什么区别?


胁从犯与紧急避险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的区分意义。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它们之间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看,胁从犯是指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比如,张三被李四威胁,如果不参与盗窃就伤害他的家人,张三无奈参与了盗窃行为,这种情况下张三就可能构成胁从犯。而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例如,王五在野外遇到老虎追赶,为了保命,不得已闯入他人住宅躲避,这就属于紧急避险。 其次,二者的构成条件不同。对于胁从犯,行为人虽然是被胁迫参加犯罪,但仍有一定的意志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胁从犯在主观上是有一定罪过的,只是因为受到胁迫而参与犯罪。而紧急避险要求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且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来避免危险,并且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后,法律后果也不一样。胁从犯构成犯罪,只是在量刑时可以根据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紧急避险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则属于合法行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就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不过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判断是胁从犯还是紧急避险,关键在于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一定的意志自由以及行为是否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条件。在实际情况中,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来进行准确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