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量刑有什么区别?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最近听说了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这两种行为。我不太清楚这两者在量刑上到底有啥不一样,万一以后工作中遇到类似的法律风险,也能心里有数。想问问专业人士,这两种情况在法律上的量刑具体区别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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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在量刑上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挪用资金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比如公司的财务人员私自把公司账户里的钱拿出来给自己买房,一段时间后再还回去,这就可能构成挪用资金。而职务侵占则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例如公司的销售人员,把收到的客户货款直接揣进自己腰包,不再交回公司,这就是职务侵占。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简单来说,挪用资金只是暂时使用单位资金,有归还的意图;而职务侵占是直接把单位财物据为己有,不想归还。在量刑上,一般情况下职务侵占的量刑相对更重一些,因为其主观恶性和对单位财产的损害程度更大。不过具体的量刑还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比如犯罪的数额、情节、造成的后果等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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