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与承揽在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区别是什么?


在法律领域中,雇佣与承揽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它们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区别。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来讲,就是一方出钱,另一方按照对方的要求提供劳动服务。例如,你请一个保姆来家里做家务,按照约定支付她工资,这就是典型的雇佣关系。 而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比如说,你找一个装修公司为你装修房子,装修公司按照你的要求完成装修工作,你支付装修费用,这就是承揽关系。 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两者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同。对于雇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意味着在雇佣关系中,如果受雇人在工作中受伤,雇佣人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具体责任划分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 对于承揽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在承揽关系中,一般情况下定作人不需要对承揽人的人身损害负责,只有在定作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两者的赔偿主体也有所不同。在雇佣关系中,赔偿主体通常是雇佣人。而在承揽关系中,通常由承揽人自己承担责任,但如果定作人有过错,定作人也会成为赔偿主体。 从举证责任来看,在雇佣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只需证明劳务关系的存在以及损害结果的发生,对于过错的举证责任相对较轻。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需要证明定作人存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上的过错,举证责任相对较重。 总之,明确雇佣与承揽在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区别,对于准确判断责任归属和处理赔偿问题至关重要。在实际生活中,当遇到类似问题时,我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