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相关事务时,遇到了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具体有什么区别,想了解在法律层面上,两者在责任承担、构成要件等方面到底有哪些不同,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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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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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是债务承担的两种不同形式,它们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两者的定义。免责债务承担,简单来说,就是原债务人将自己的债务全部转移给新的债务人,原债务人从此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该债务承担责任。而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新的债务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对债务承担责任。 从构成要件来看,免责债务承担需要债权人的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是因为免责债务承担改变了债务的履行主体,如果没有债权人的同意,可能会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而并存债务承担通常不需要债权人的同意,因为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只是增加了一个新的债务人来共同承担债务,一般不会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在责任承担方面,两者差异明显。在免责债务承担中,一旦债务转移生效,原债务人就不再承担债务责任,债权人只能向新债务人主张权利。例如,甲欠乙10万元,甲将该债务转移给丙并经乙同意,之后乙就只能找丙要求偿还10万元,不能再向甲主张。而在并存债务承担中,新债务人和原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也可以要求新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比如,甲欠乙10万元,丙加入进来与甲一起承担债务,乙可以要求甲偿还10万元,也可以要求丙偿还10万元。 从对债务人信用的影响来看,免责债务承担使得原债务人摆脱了债务负担,其信用状况不再受该债务的直接影响。而并存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仍然与债务相关联,其信用状况依然会受到该债务的影响。 在债务承担的通知方面,免责债务承担中,由于涉及债务主体的变更,通知债权人是债务转移生效的必要条件。而并存债务承担中,虽然通知债权人不是生效要件,但为了避免纠纷,新债务人加入时一般也会通知债权人。 总之,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在构成要件、责任承担、对债务人信用影响等方面都存在显著区别。在实际的经济活动和法律事务中,准确区分这两种债务承担形式,对于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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