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性辞退和无过失性辞退的区别是什么?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过失性辞退和无过失性辞退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两种常见方式,它们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进行区分。过失性辞退,指的是因为劳动者自身存在重大过错,用人单位无需提前通知,也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就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无过失性辞退则是劳动者本身不存在过错,但由于一些特定的客观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适用情形方面,过失性辞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主要包括: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而无过失性辞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从补偿方面来看,过失性辞退,由于是劳动者过错导致,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无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另外,在程序上,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无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要么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要么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