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归责和过错推定有什么区别?
我在了解法律知识时,对过错归责和过错推定这两个概念有点混淆。想知道它们具体的区别是什么,在实际的法律案件中是怎么应用的,适用的情况有哪些不同,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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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归责和过错推定是侵权责任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法律适用、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过错归责,又被叫做过错责任原则,它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只有在他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才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比如,张三故意弄坏了李四的手机,因为张三主观上有故意的过错,所以张三需要对李四手机的损坏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过错归责原则的法律依据。 过错推定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不需要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而是由行为人自己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在建筑物等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就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受害人无需证明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过错,而由他们自己举证自己无过错。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在过错归责原则下,受害人需要承担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而在过错推定原则下,举证责任倒置,由行为人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此外,过错归责原则适用于一般的侵权行为,而过错推定原则只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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