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有什么区别?


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是保证合同中两种不同的保证方式,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法律概念来看,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这意味着只有在债务人确实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经过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的情况下,保证人才需要承担责任。而连带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不用先去追究债务人的责任。 从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保证的诉讼时效上,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而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对于保证人的权利而言,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上面提到的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的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从风险角度来说,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风险相对较小,因为要先经过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而连带保证中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风险较大,债权人可以直接找保证人要求偿债。如果你想判断自己属于哪种保证责任,关键要看保证合同中的具体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是一般保证或者符合一般保证的特征描述,那就是一般保证;如果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表述模糊但按照法律规定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的,就是连带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