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有什么区别?

我给别人做了担保,当时合同里也没太仔细看。现在债务人好像还不上钱了,债权人找到我让我还钱。我也不知道自己这种算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想了解下这两者到底有啥区别,我好知道自己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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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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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是两种不同的保证方式,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是概念方面。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简单来说,只有在债务人确实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才需要替他还钱。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这意味着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还钱,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还钱,不用等债务人还不上了才找保证人。 在保证责任的承担顺序上,二者也有明显差异。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得先通过法律途径找债务人要钱,实在要不回来,才能找一般保证人。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从保证责任的强度来看,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承担的责任相对较轻,只有在债务人客观上无法偿还债务时才承担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承担的责任较重,只要债务人不还钱,债权人就可以找保证人。 在保证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保证方式的认定也有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与之前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以前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是按连带责任保证处理。 综上所述,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概念、责任承担顺序、责任强度以及约定不明时的认定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当你面临具体的保证问题时,一定要仔细查看保证合同,明确自己的保证方式,以确定自己需要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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