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要请律师打官司,在签委托协议时,律师提到了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我不太明白这两者到底有啥不同,选哪种授权对我更有利呢?我想知道它们在实际操作中的区别,以及各自会产生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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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是在委托代理关系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一般授权,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把一些基本的诉讼权利委托给律师行使。这些权利通常包括代为起诉、应诉,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申请回避等。在一般授权的情况下,律师只能进行一些常规性的诉讼行为,而不能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作出处分。例如,律师不能代表当事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这种授权方式给予律师的权限相对有限,主要是协助当事人完成一些程序性的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特别授权则不同,它赋予了律师更大的权限。在特别授权的情况下,律师除了可以行使一般授权中的权利外,还可以代表当事人对实体权利进行处分。也就是说,律师可以在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决定是否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这意味着律师在诉讼中有更大的自主权和决定权,但同时也要求当事人对律师有充分的信任。因为一旦律师在特别授权的范围内作出了决定,其法律后果将直接由当事人承担。 在选择授权方式时,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如果案件情况比较简单,当事人希望自己对重要事项有更多的控制权,那么一般授权可能更合适;如果案件比较复杂,当事人无法全程参与诉讼,或者对律师非常信任,希望律师能够更灵活地处理案件,那么可以考虑给予特别授权。无论选择哪种授权方式,都应该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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