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有什么区别?

我在做买卖交易的时候,不太明白合同里提到的种类物之债和特定物之债。我想知道这两者到底有啥不一样,对我的交易有什么影响,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以后遇到类似情况该怎么区分,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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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之债区别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深入探讨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的区别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征,能够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像大米、钢材等。基于种类物产生的债就是种类物之债。而特定物是指具有特定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比如某幅名画、某辆特定车牌号的汽车等,基于特定物产生的债就是特定物之债。 从债的标的物角度来看,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在债成立时并不特定,只有在交付时才特定化。例如,甲向乙购买1吨大米,在合同签订时,这1吨大米并没有确定是哪一袋大米,只有在乙交付给甲的时候,这1吨大米才具体确定下来。而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在债成立时就已经特定。比如甲购买乙的一辆特定的汽车,从合同签订起,这辆汽车就是明确的、独一无二的。 在履行方面,种类物之债通常可以用同种类、同质量的物进行履行。如果乙卖给甲的大米暂时缺货,乙可以用其他符合合同要求的大米来履行债务。但特定物之债的履行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乙卖给甲的是一辆特定的古董汽车,乙就必须交付这辆古董汽车,不能用其他汽车来替代。 当出现标的物灭失的情况时,两者的处理方式也不同。对于种类物之债,标的物在交付前灭失,债务人仍有义务以同种类物履行债务。就像乙卖给甲的大米在运输途中部分灭失,乙仍要提供足够的大米来满足合同约定。而对于特定物之债,如果特定物在交付前灭失,债务人一般可免除交付原物的义务,但可能要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比如乙卖给甲的古董汽车在交付前因不可抗力损毁,乙就无法再交付该汽车,但可能需要对甲进行相应的赔偿。 在所有权和风险转移方面,种类物之债的所有权和风险通常在交付时转移。而特定物之债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时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一般在合同成立时所有权和风险就有可能转移。例如,甲和乙约定购买特定的一幅画,合同成立时,这幅画的所有权和风险就可能转移给甲了。 这些区别在我国《民法典》中虽然没有直接以“种类物之债”和“特定物之债”的表述进行规定,但在合同编等相关条文中体现了类似的规则。比如《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与我们前面所说的种类物之债和特定物之债在风险转移方面的特点相呼应。总之,了解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的区别,对于我们在日常交易中明确权利义务、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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