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在哪里?


在法律领域,保证期间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应用。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它们的区别。 首先是二者的概念。保证期间是指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有效时间段。它是一种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可以简单理解为一个固定的期间,一旦这个期间过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实体权利就消灭了。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则是指当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债权人通过诉讼等方式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有效时间。如果超过这个时间,债权人虽然仍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可能会丧失胜诉权。 从起算时间来看,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一般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如果没有约定,一般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而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开始计算。比如,甲为乙的债务提供保证,主债务履行期在3月1日届满,若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保证期间就是从3月1日起六个月。若债权人在5月1日要求甲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就从5月1日开始计算。 二者的法律后果也不同。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方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对保证人的权利消灭了。而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等,只是可能丧失了通过法院强制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权利,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没有消灭,如果保证人自愿履行,债权人仍然有权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第六百九十四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总之,保证期间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在概念、起算时间、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无论是债权人还是保证人,都需要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两个概念,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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