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之间有什么区别,留置担保的范围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担保相关的事情,不太清楚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到底有啥不一样。而且对于留置担保,也不明白它的范围具体包含哪些内容。想了解清楚这些法律知识,以便在实际情况中能正确处理相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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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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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是保证担保中两种不同的方式,它们在保证人的责任承担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简单来说,在一般保证中,只有当债务人确实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时,保证人才需要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连带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留置担保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同时,法律也对留置权的行使进行了规范,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总之,无论是一般保证、连带保证还是留置担保,都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适用情形。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正确选择担保方式,并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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