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与保证人的区别是什么?


在法律领域,担保人与保证人确实存在一定区别。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基本概念。担保人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它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要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而保证人则是指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第三人。简单来说,保证人是担保人的一种特殊形式。 从法律依据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担保制度进行了全面规定。其中涉及到保证的部分,明确了保证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例如,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在担保方式方面,担保人的担保方式更为多样化。它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而保证人的担保方式仅为保证这一种。 在责任承担上,二者也有所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对于采用其他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其责任承担方式则根据具体的担保形式而定。例如,抵押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能需要以抵押财产来清偿债务;质押人则可能需要以质押的动产或权利来承担责任。 此外,在权利方面,保证人享有一些特殊的权利。例如,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而不同担保方式下的担保人所享有的权利也有所不同。比如,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综上所述,担保人与保证人虽然都在债权债务关系中起到保障债权实现的作用,但在概念、担保方式、责任承担和权利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生活中,无论是作为担保人还是保证人,都需要清楚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谨慎做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