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海牙仲裁法院和国际法院有什么区别?

我在了解国际法律相关信息时,看到了海牙仲裁法院和国际法院这两个概念。我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什么不同,比如在性质、管辖范围、处理案件类型等方面,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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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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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仲裁法院和国际法院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性质不同。海牙仲裁法院其实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法院,它更像是一个为国际仲裁提供便利和支持的服务性机构。其主要功能是为仲裁程序提供必要的设施、管理服务以及一些行政方面的协助等。而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是具有权威性的国际司法机构,代表着国际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成立依据来看,海牙仲裁法院依据1899年和1907年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而设立。这两个公约旨在为各国在国际争端解决方面提供一种和平、公正的途径,海牙仲裁法院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国际法院则是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而成立,它是联合国框架下专门处理国际法律争端的核心机构。 管辖范围上也有明显差异。海牙仲裁法院的管辖主要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也就是说,只有当争端各方自愿达成协议,同意将争议提交给海牙仲裁法院进行仲裁时,该法院才具有管辖权。其管辖范围较为广泛,可以涉及到各种国际商事、投资等领域的争议。国际法院的管辖则主要分为自愿管辖、协定管辖和任择强制管辖。自愿管辖是指争端当事国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协定管辖是指条约或协定中规定,有关争端应提交国际法院解决;任择强制管辖是指国家可以发表声明,就某些类型的争端,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国际法院主要处理国家之间的法律争端。 在组成人员方面,海牙仲裁法院有一份仲裁员名单,由各缔约国提名并任命,当事人可以从这份名单中选择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来审理案件。国际法院由15名独立法官组成,这些法官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分别选举产生,任期9年。 法律依据上,海牙仲裁法院进行仲裁主要依据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以及相关的国际仲裁法律原则。而国际法院在裁判案件时,依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可适用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以及作为确定法律原则补助资料的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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